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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09/27 09:35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漯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漯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区管委会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本预案与区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辖区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共同组成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开发区生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指挥长。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应急监测、现场调查、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及分工附后(附件l)

3 信息处置

区环境应急办负责统一调度、处置全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下简称“事件信息”)

3.1事件信息收集

区环境应急办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通知相关责任部门现场核实并书面报告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

3.人员受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4.事件处置情况、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5.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6.初步判断事件等级。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3.2事件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一般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3.2.1初报

1.一般情况(正常工作时间)

1)区环境应急办接报人员应当根据核实情况,立即电话报告并撰写事件信息初报,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签。

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是否提请向区管委会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是否提请启动区应急预案;是否向有关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通报等。

2)区环境应急办根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示,即刻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事件信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必要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先电话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

2.特殊情况(非正常工作时间)

1)区环境应急办接报人员电话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以电话形式逐级向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报告事件信息,并提出拟办意见。区环境应急办接报人员根据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示,立即以电话形式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同时,做好电话记录。

(2)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可视情况直接或指定副组长向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电话报告事件信息。

(3)区环境应急办应当立即安排人员按程序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报。

3.初报要求

获悉发生较大级突发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20分钟内向区党工委、管委会电话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但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应当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可能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影响的。

5)有可能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获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适时调度、汇总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影响程度,向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确认报送时间和接收人。

如发生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负责反恐工作的部门同时向市反恐办报告。

3.2.2续报

1.区环境应急办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组织起草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或处置动态情况;已采取措施及实时污染防控的效果;环境影响及监测情况;信息发布及社情、舆情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及下步处置措施等。

2.一般情况下,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上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必要时,按照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示随时续报。

3.2.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区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向相关县区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1V级、III级、II级、I4个响应等级。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I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级响应。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附后(附件23)

4.1 IV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IV级响应,区局应急办调度事件信息,并视情况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协调。

4.2 III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II级响应,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调度事件信息、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指导,并协调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4.3 II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II级响应,成立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I级响应。

2.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会商研究,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3.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应职责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所属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按照指令到岗,其他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调配。

5.认真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4.4 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I级响应,在做好II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工作组,落实好相关工作。

4.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 应急处置

5.1.1赶赴现场

启动III级响应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人员为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贵人、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等。

2.各工作组在赶赴现场途中,应通过多种手段、途径了解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

3.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1.2启动III级响应

l.区环境应急办派遣相关人员赴现场处置。

2.区环境应急办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相应队伍、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3.局应急办组织调度事件有关信息。

5.1.3启动IV级响应局应急办调度事件信息,由相关责任部门赴现场处置。

5.2指挥协调

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责任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当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3 应急监测

及时申请市级环境应急监测力量参与,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等。

5.4应急调查

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排查、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收集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成因及事件等级。

5.5现场处置

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制定、论证或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5.6 信息发布

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事件级别分别由省、省辖市级、县级政府统一发布。

5.7应急终止

5.7.l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可以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巳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发可能。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5.7.2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经监测评价、专家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后续处置

6.1善后处置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2事件调查

区环境应急办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区环境应急办负责指导责任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调查内容、调查时限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3建立档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办负责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字材籵和影像资料,建立档案。根据需要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制作典型案例宣教片。

7 应急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区直及驻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人员现场办公、装备设备、交通通讯等保障。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本预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8.1.2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调配本单位应急力量,明确应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细化相关具体内容,确保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l.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及任务分工;

2.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指挥机构主要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负责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启动、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和应急终止;批准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等。

二、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有序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协调、调度工作;承担环境应急日常事务工作;整理归档有关材料;指导协调各责任部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任务分工

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等。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建设和环境保

护局牵头.负责督促落实领导指示批示:协调、调度现场各工作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开展应急应对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报


告、汇报材料等,及时上报事件动态报告;参与事件调查、污染责任划分等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由后谢镇人民政府,邓襄镇人民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食品产业园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及时制定、优化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向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议;视情况调集全区应急监测力量,支援应急监测工作。

(三)现场调查组。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排查污染源;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情况和事发地其他企业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对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收集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提出处理建议;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向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等。涉及刑事犯罪的,协调漯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等工作。

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事发地周边相关区域流域及企业监控数据的梳理、汇总和分析,对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取证、调查和原因分析等工作。

(四)新闻宣传组,由区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关注舆情,及时向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负责收集、采集事件处置进程的影像资料。

(五)专家咨询组。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牵头。根据事件性质、污染类型等情况,抽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判断事件成因,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

 


附件2

图片1.jpg 

 

 

附件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一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涌,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涌,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l.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l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涌,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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