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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博中文官网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3/08/10 10:21

漯开文〔202352

 

 

经开区党工委  经开区管委会

十博中文官网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党委和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经 开 区 党 工 委       

经 开 区 管 委 会       

                       2023年8月9日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试行)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生态环保委)的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生态环保委负责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察落实。

第三条  区生态环保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党工委副书记,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区党工委委员、分管生态环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生态环保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区生态环保委另设立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班。

第四条  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十博中文官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制定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生态环保委十博中文官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决定事项和部署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奖惩;完成生态环保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专班设在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区分管生态环境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承担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班主要职责:负责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交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交办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班主任由管委会负责分管生态环境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区生态环保委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一)全体会议。区生态环保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区生态环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由主任提议适时召开。主要审议下列事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重大事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政策措施;全区污染防治攻坚中的重大问题;中央及省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大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区生态环保委副主任或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重点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由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工作专班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三)专题会议。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委员会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召开,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研究下列事项: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阶段性重点工作;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其他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会议议定事项,由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提出落实意见,抓好督办落实。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工作推进意见,采取得力措施抓好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第七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生态环保委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二)区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区环委会报告本专业领域、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八条  工作通报制度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重点工作进展、议定事项落实、生态环境督察交办反馈问题整改、生态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有关责任单位须及时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九条  工作联络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科级以上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十条  交办督办制度

(一)交办。区生态环保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提出的重大事项,生态环境相关问题被上级进行交办的事项,督查、巡查、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群众举报投诉生态环境问题、网络舆情十博中文官网生态环境问题等,由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给有关责任乡镇(街道)或单位。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交办事项,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可进行督办。督办采用督办函形式进行书面督办,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函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制度

区生态环保委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推进缓慢、未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等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对有关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督促责任落实和问题解决。存在上述问题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群众反映强烈等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区生态环保委移送问题线索,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区生态环保委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对乡镇(街道)、成员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二)以区生态环保委名义发文的由区生态环保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区生态环保委和区生态环保委办公室印章,由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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