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开办〔2023〕11号
经开区党工委办公室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十博中文官网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党委和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经开区党工委办公室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区各级机关、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党组织、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党组织、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约谈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影响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结果纳入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成绩。
(一)党组织、单位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本单位年度平安建设奖不能评为“优秀”格次,取消班子成员三个月文明奖;受到三次及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取消单位平安建设奖,扣发班子成员半年文明奖,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目标考核成绩下调一个档次。
(二)个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约谈提醒、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本人本年度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三)个人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的,除本条第(二)款影响之外,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取消本单位当月文明奖,本单位本年度平安建设奖不能评为“优秀”,单位科级领导班子不能定为一类单位,并核减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目标考核下调一个格次;其他人员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的取消本人当月文明奖。
(四)个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除本条第(三)款影响之外,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期间平时考核奖不能定位“好”等次,取消本单位本年度文明奖;其他人员的,处分期间平时考核奖不能定位“好”等次、取消本人本年度文明奖。
(五)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做出处理。
第五条 在服务保障项目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责任追究:
(一)有直接参与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建强种、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行收取费用等行为的;
(二)采取拦截车辆、封堵断路、断水断电、围堵大门等恶意阻工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干扰依法征地、拆迁,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威逼、暴力等手段进行阻碍的;
(四)组织、策划、煽动群众聚众实施或幕后实际操纵第(一)(二)(三)款行为的;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而不予制止和处罚的,该打击而不打击、纵容包庇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
第六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责任追究:
(一)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投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二)参与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培训评审中介服务,搞垄断服务、捆绑服务、指定服务的。
第七条 在政策落实、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责任追究:
(一)对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过程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
(二)截留涉企优惠政策,拖着不办的;
(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服务质量差或作风粗暴、态度恶劣,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不认真接待服务对象的;
(四)在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中,不主动配合协作,不研究解决办法,相互推诿扯皮,令服务对象无所适从,影响项目开工入驻或正常生产经营的;
(五)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
第八条 在规范使用公权力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责任追究:
(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明示或暗示服务对象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索要财物的;
(三)向服务对象乱摊派,要求购买下属单位、指定机构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报销、支付应由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费用的;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向企业等管理服务对象推销商品、产品、服务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五)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企业人员、车辆、钱物等行为的;
(六)公职人员不符合条件者违规申报、使用公租房,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影响,对公租房骗租、转租、出借,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的。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责任追究:
(一)巧立名目到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刁难检查对象,借机谋取私利,变相敲诈勒索的;
(二)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者作出责令改正或明确改正期限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三)对企业和群众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第十条 在其他方面存在应当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在发现或认定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同时发生两种及以上应当责任追究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的。
第十三条 容错免责的情形
依据《十博中文官网建立干事创业风险事前报备和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漯纪办〔2021〕42号文,可按程序申请减责或免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